不够。采购防爆配电装置和防爆灯具时,CCC证书还需与到货型号、铭牌及供货资料对应。生产和销售单位分别承担质量安全责任;采购方宜在合同中写明交接文件、问题联系人和异常处置方式。供货方内部管理记录不能代替实物核对。
上海鑫中兴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主营防爆配电装置、防爆灯具与防爆管件|发布日期:2026-09-15;更新时间:2026-09-15。

适用于哪些采购场景?
化工装置增设配电回路、医药车间更换防爆灯具,或由承包商集中供货时,合同签约方、生产单位和现场收货人员可能不同。容易遗漏的问题是:证书由谁提供,交货是否对应确认型号,收到缺陷通知后由谁联系现场。
建议把责任接口列入采购交接单。以下清单用于准备询价、合同附件和到货资料,不代表每一项都是法规要求供方向采购方公开的内部文件。
生产与销售责任分别落在哪里?
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令、第76号令分别规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均于2023年5月5日起施行。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两类单位均应在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配备质量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环节关注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出厂检验等控制。销售环节的风险管控清单应涉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及产品质量信息核对,并执行日管控、周排查和月调度。不能把取得上游证书理解为销售环节已经完成全部责任。
在采购交接中,建议将适用认证资料与本批实物逐项对应,并把不同型号、配置和供货批次分开记录。本文不根据企业名称或网站图片推定任何具体型号已获认证。
把采购交接拆成四项核对
提示:表格可左右滑动查看完整参数。
| 交接项目 | 建议准备的资料 | 需要解决的问题 |
|---|---|---|
| 供货主体 | 合同供方信息、制造方信息、质量问题联系人 | 订单沟通和质量问题分别由谁承接 |
| 型号对应 | 订单型号、铭牌照片、适用认证资料及查询记录 | 交付实物与确认型号是否能逐项对应 |
| 配置交接 | 配电装置确认图纸,灯具安装说明及随货合格证明 | 安装人员拿到的是不是本批配置的资料 |
| 异常处理 | 差异记录、退换或评估流程、后续通知接收人 | 未解决的问题由谁处理、如何形成结果记录 |
例如,一批防爆配电装置分送两个厂区,建议在交接单上分别标注送达位置和对应设备编号;一批防爆灯具包含不同安装结构,建议按配置分别核对说明书。两项都是采购组织方法,不应写成统一法定格式或固定资料份数。
从询价到入场,怎样执行这张清单?
- 询价时约定交接范围。采购、技术和安装人员先列出各自需要的文件,再与供方约定提供时间。涉及回路图、安装说明或特殊使用条件时,把文件对应的型号写清楚。
- 到货时逐批对应。把实物、订单及随货资料放在一起核对,并留下日期、经办人和差异记录。资料名称相同、型号不同的文件,应退回供方补充对应版本。
- 异常时明确去向。发现型号无法对应、资料相互矛盾或实物有损伤,建议先隔离待核验产品,通知供方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记录处理结果后再决定接收与使用。

风险边界:责任记录不能替代产品与现场判断
第75、76号令要求相关管理资料存档备查,并未要求供方向每位采购方提交全部日管控、周排查和月调度记录。采购方需要开展供方评价时,可在合同中约定适当的证明范围。
生产单位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或证书失效时,应按第75号令进行相应研判和处置;销售单位对已经销售且确认存在缺陷的产品,应按第76号令配合生产单位及时召回。本文交接清单不能替代危险区域适用性判断、安装验收或有关机构的专业结论。
常见问题
从经销商采购防爆灯具,可以只向生产厂追问质量问题吗?
销售单位也承担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建议先通过合同供方发起问题记录,由其协调制造方提供资料或处理意见,并保留双方回复。
防爆电气销售单位规模小,就不用配质量安全总监吗?
第76号令第五条将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的单位单独列为应配备质量安全总监的情形,不能仅因规模小就排除这一要求。
供应商提交了日管控记录,能免除防爆配电装置的到货核对吗?
不能据此省略。内部管理记录用于说明管理履职,到货核对用于确认本批产品与订单、型号和资料的对应关系,两项关注的对象不同。
防爆电气供方交来别的型号说明书,现场能照着安装吗?
不宜据此安排安装。应先取得适用于本批型号和配置的文件,再由项目技术及安装人员核对使用条件;外形相近不能证明说明书可以通用。
资料来源与访问日期
-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75号令)。发布日期:2023-04-10;访问日期:2026-09-15。
-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76号令)。发布日期:2023-04-10;访问日期:2026-09-15。


